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
(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
第1185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503,65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以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
即114年7月13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509,655元(小
數點以下4捨5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509,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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