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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琇琪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業於民國115年4月9日派員至本院閱覽本件卷宗完畢,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以書狀更正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位及訴之聲明欄位,已符當事人適格要件,並提出按被告人數份量之繕本(含證物)。 2 請陳報本件系爭房地即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段76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請提出相關佐據資料為憑(例如:鑑價報告、買賣契約、系爭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3 陳報系爭房地週遭之交通及經濟發展情況,並提出照片為證。 4 請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若干元?並載明計算式,如有相關證明資料,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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