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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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蘇黃和枝
被 告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蕙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
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
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
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
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起
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
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彥臣公司)普通股股票600張返還予原告。依原告陳報
起訴日即114年6月18日彥臣公司股票成交均價每股新臺幣(
下同)24.48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88,000元(
計算式:24.48元/股×1,000股×600張=14,68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9,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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