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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蘇黃和枝

被      告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蕙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
    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
    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
    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
    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起
    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
    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彥臣公司)普通股股票600張返還予原告。依原告陳報
    起訴日即114年6月18日彥臣公司股票成交均價每股新臺幣(
    下同)24.48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88,000元(
    計算式:24.48元/股×1,000股×600張=14,68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9,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