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洪兆妘
洪安岑
共同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廣昇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