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3-25)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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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宥蓁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2號(該卷下稱
調卷)受理,於114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
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迄之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
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調卷第15-2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5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調卷第43-4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9-61頁)、戶籍
謄本(更卷一第76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39-41頁、更卷一第37-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
詢結果表(更卷一第721-73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
卷一第4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3頁)、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一第71-7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6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
(更卷一第111-167、741-755頁、更卷二第113-125頁)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89-93頁)、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67頁)、呱
呱呱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97-99頁)、長行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73頁)、泰樂國際文化有限
公司陳報狀(更卷一第77頁)、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69-79頁)、薪資單(更卷二第1
05-11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二第97-103頁)、優食台
灣股份有限公司每週帳單明細(更卷一第169-707頁)、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89-91頁)、美商多特
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更卷一第81-83頁)、聲請人1
15年3月10日補正狀(更卷二第14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
(更卷二第41-59頁)、遠雄人壽函(更卷二第61-67頁)
、南山人壽函(更卷二第81-8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大晴國際
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
,加計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1月至8月平
均每月收入,共32,893元(計算式:125,089÷4+12,971÷8
=32,893,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
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21頁)
,並提出租賃契約書(更卷一第709-719頁、更卷二第95頁
)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
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
20,364元,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主張以19,248元計
算,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2,89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後,剩餘13,645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20,6
65元(調卷第95-99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
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9年【計算式:(1,420,665-1
5,092)÷13,645÷12≒9】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
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705,644元 (調卷第35-37頁) 113年度 678,253元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5,092元 112年7月17日領取保險給付1,140元。 (更卷二第41-59、11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更卷二第81-87頁)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更卷二第61-67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91-93頁) 112年5月至12月 388,039元 113年1月至12月20日 596,258元 2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67頁) 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2月28日 71,812元 3 呱呱呱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99頁) 114年4月14日至16日 4,928元 4 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73頁) 114年4月25日至5月12日 16,197元 5 富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37-39頁、更卷二第141頁) 114年5月19日至21日 5,000元 6 泰樂國際文化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77頁) 114年6月2日至7月25日 55,635元 7 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更卷二第73-79頁) 114年8月6日至11月 125,089元 8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69-707頁) 112年5月至12月 30,706元 113年2月 6,371元 114年3月至4月 8,891元 9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91頁) 114年3月17日至30日 1,276元 10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直銷收入 (更卷一第81-83頁) 112年5月至12月 13,654元 113年 26,321元 114年1月至8月 12,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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