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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2-1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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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林昱秀(原名:林秀如)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昱秀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
    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號受理,
    於114年3月1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4月7日具狀聲請
    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132,000元、334,2
    90元,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
    惟無解約金;又其在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各該保險公司函詢保單狀況及
    預估之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而此部分保單縱有保單解
    約金,其數額亦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
    。
 ⒉聲請人於106年9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在蕾蒂蔻寢具任職,11
    2年2月至7月收入共177,000元;於112年8月1日至113年8月1
    5日在睡眠王國寢飾有限公司(下稱睡眠公司)任職,期間收
    入共374,372元;自113年8月20日起在床墊王國床業有限公
    司(下稱床墊公司)任職,113年8月至12月收入共136,527元
    ,114年1月至4月收入共133,588元;又其曾於113年1月13日
    領取友邦人壽生存保險金5,000元,於112年4月1日領取全民
    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有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
 ⒊聲請人之父林榮珍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遺有土地3筆,聲
    請人已抛棄繼承。
 ⒋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7-39、289-29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更卷第19-27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9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
    第43-49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更卷第51-71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73-77、293-295頁)、個人
    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83-193頁)、社會補助查詢
    表(更卷第299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01頁)、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37-339頁)、存款資料(更卷
    第79-83、149-151、157-161、169-171、229-236頁)、在
    職證明書(更卷第145、163頁)、收入明細表(更卷第147
    頁)、睡眠公司陳報狀(更卷第121頁)、工作證明書(更
    卷第153頁)、薪資表(更卷第155、165-167頁)、床墊公
    司陳報狀(更卷第125-127頁)、聲請人114年5月27日陳報
    狀(更卷第129-13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更卷第303
    -311頁)、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329-335頁)
    、家事事件公告(更卷第261頁)、全球人壽函(更卷第343-
    347頁)等附卷可證。
 ⒌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床墊公司113年8
    月至114年4月平均每月收入約30,013元【計算式:(136527+
    133588)÷9=30013,本裁定計算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50
    0元(無房屋租金,更卷第19-27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自陳借
    住在其弟媳所有房屋(更卷第25頁),無租金之支出,即應
    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
    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
    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
    8×(1-24.36%)=14559】,逾此範圍部分,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須負擔其母林蘇素暇
    之扶養費,每月10,000元等語(更卷第19-27頁)。經查:
 ⒈聲請人之母林蘇素暇(30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之父林榮
    珍(111年11月30日死亡)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7名子女,有
    戶籍謄本(更卷第181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223頁)為
    證。
 ⒉林蘇素暇無業,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5,676元、19,
    179元、11,249元(均為利息、股利所得),有大立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3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
    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日之收盤價計算,現值共約244,185元,
    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下稱國保年金)3,
    772元,自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4,049元,於112年4月2
    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於112年10月6日、113年
    9月27日各領取重陽禮金1,500元等情,有111至113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73-17
    7、273-27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83-286頁)、
    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8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更卷第137-1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
    37-3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97-199頁
    )、存款資料(更卷第203-221頁)附卷可參。觀之前開資
    料,可見林蘇素暇目前每月領取國保年金4,049元,於111至
    113年各有元大商業銀行利息8,147元、6,961元、6,806元,
    且名下尚有股票,並曾於112年6月27日自帳戶提領20萬元、
    10萬元供聲請人支付家中更換電器費用及供聲請人胞妹周轉
    ,堪認林蘇素暇尚有相當資產,應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母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
 ㈤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0,01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
    559元後,剩餘15,454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1,697,
    603元(調卷第8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3
    年(計算式:00000000÷15454÷12=63)始能清償完畢,應認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
    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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