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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2026-01-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消債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盛善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
    聲請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
    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經撤回生效或駁回確
    定時,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要保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
    壽)保單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防杜伊之財產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
    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2號受理,於114年8月25日調
    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
    237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臺
    北地院就系爭執行事件,於113年7月30日核發執行命令,禁
    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
    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經富邦人壽
    陳報已依前開執行命令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債
    權,南山人壽則陳報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保險契約
    債權;聲請人就前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臺北地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9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08號裁
    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聲請人於前開裁定提出異議,復經臺北
    地院於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6號裁定駁回其
    異議,富邦人壽、南山人壽均已解繳保單解約金至臺北地院
    等情,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7月30日及114年4月18日
    執行命令、富邦人壽113年8月13日陳報狀、南山人壽陳報狀
    與臺北地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6號裁定在卷可憑(卷第53
    -55、61-67、79-89、128-132頁),堪認屬實。
 ㈡依上,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保險契約,預
    估保單解約金約新臺幣2,026,304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除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另有3人,為避免聲請
    人之清算財團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
    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雖有繼續扣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
    約債權之必要,但其後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
    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應
    予准許。
 ㈢此外,消債條例之保全處分既明定「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定前」,方得為之,則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本件保全處分
    裁定期間屆滿前,如經撤回生效(按: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
    項後段規定,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
    ),或駁回確定,本件所為保全處分,均失其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
              
附表:              
編號 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繳解約金數額 備註 1 盛善山/ 盛治正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1,305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2 盛善山/ 盛鴻正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1,125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3 盛善山/ 盛恬 富邦人壽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592,499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4 盛善山/ 盛善山 南山人壽 滿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185,142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5 盛善山/ 盛愉 南山人壽 威利年年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66,233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以執行命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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