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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賴玉婷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41,083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
    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
    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
    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627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839號
    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均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主張之債
    權總額為準。經查,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5,138元及自民國8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
    .77%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
    4年12月15日止,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總額合計為5,009,5
    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5,041,083元(計算式:5,009,593元+訴訟
    費用31,490元=5,041,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85元
    ,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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