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董瑞筠  
相  對  人  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苗柔安  


相  對  人  詹孝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零
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重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
    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091元,是相對人應連帶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091元,並加給自裁定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