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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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69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宥縢(原名:吳庚諭)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庚於民國112年2月9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67,000元,到
期日民國114年9月2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吳庚「」,而依所提供之
身分證號查詢資料,姓名為吳宥縢(原名:吳庚「諭」)非
發票人,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票據法第
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
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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