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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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鋒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
額新臺幣393,120元,到期日114年8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及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記載票據金額,依同法第1
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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