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履行(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蕭依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認可之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2年(即114年9月至116年8月共2年
停止履行,自116年9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28日開始
    更生程序,並於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
    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發現罹患癌症,
    自114年5月起開始進行化療無法工作,因此無法履行更生方
    案,請求自114年9月停止履行2年(即114年9月至116年8月
    停止履行),以上有診斷證明書、債務人陳報狀在卷為憑;
    本院認債務人罹患第四期惡性腫瘤,其主張無法工作洵屬有
    據,審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