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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鄭朝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11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41年3月22日,㈡民國111年8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8月8日 ,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28、111年8月16日日向聲請人借
    用2,000,000元、2,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
    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鼓南 二    508   306   10000分之 47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  鼓南段二小段50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六層:117.04 合計:117.04   陽台:6.58   全部    臨海二路54號六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鼓南段二小段5建號,面積25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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