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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香榕  
相  對  人  蔡文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文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
    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
    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9年4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944號執
    行本案不動產,依分配表本行債權分配不足額新台幣8,261,
    98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之利息、違約金及未受償之
    訴訟費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分配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五甲     1668   2,003   10000分之7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508  五甲段16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八層:104.48 合計:104.48   陽台:14.34   2分之1        福祥街99號8樓            共有部分:五甲段18561建號,面積2,90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      含停車位編號27,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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