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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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香榕
相 對 人 蔡文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文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
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
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9年4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944號執
行本案不動產,依分配表本行債權分配不足額新台幣8,261,
98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之利息、違約金及未受償之
訴訟費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分配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五甲 1668 2,003 10000分之7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508 五甲段166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八層:104.48 合計:104.48 陽台:14.34 2分之1 福祥街99號8樓 共有部分:五甲段18561建號,面積2,90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 含停車位編號27,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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