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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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黎柔宓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商業
銀行),業於97年5月24日併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業
於101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本件債權
已合法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一)106
年10月17日(二) 93年1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
60,000元(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0月16日(二)存續日期自民
國93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43年12月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於101年2月
3日經法人合併變更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051,96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
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新甲 1108-3 780 10000分 之35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546 新甲段1108-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82.9 合計:82.9 全部 海洋一路56-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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