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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黎柔宓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商業
    銀行),業於97年5月24日併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業
    於101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本件債權
    已合法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一)106
    年10月17日(二) 93年1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
    60,000元(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0月16日(二)存續日期自民
    國93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43年12月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於101年2月
    3日經法人合併變更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051,96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
    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新甲     1108-3   780   10000分 之35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546  新甲段1108-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82.9 合計:82.9     全部        海洋一路56-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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