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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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相 對 人 陳弘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群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1月15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債
務人群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施淑惠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113年6月19日向聲請人
借用13,000,000元、9,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群聯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建民 777 3,630.52 10000分之10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884 建民段77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一層:63.71 二層:63.71 騎樓:16.74 夾層:25.95 合計:170.11 陽台: 6.23 平台: 6.23 全部 興昌街83巷7號 備註:共有部分:建民段1011建號5,388.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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