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25)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請人即債 翁宇婷
務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車牌號碼
:N**-***0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0年8月出廠)乙輛(下
稱A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6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存款10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存款66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2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存款5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35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737
元、6,509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
)保單解約金45,38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5,200元、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喜翊有限公司(下
稱喜翊公司)投資,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
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富邦人壽陳報狀、南山人壽陳報狀、南山人壽函文
、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函文暨所檢附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14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車齡逾5年,殘餘價值過低,且
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
配;各銀行存款,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
配;富邦人壽、凱基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均
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
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
高標準者)、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依法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
屬於清算財團;喜翊公司投資,依債務人陳報狀及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114年8月4日函所示,喜翊公司114年1月至同年6月
之營收均為0元,債務人於清算開始時(即114年6月11日)
已無持有喜翊公司股份,持股為0股,現值0元,非屬清算財
團之財產。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
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此有本院114年9月4日雄院國1
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76號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
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
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