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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1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崔雅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72、82年出廠之汽車
    各一輛,無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保險,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而汽車車齡均已逾30年以上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4年7月8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5號
    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
    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
    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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