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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1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貴琴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股票、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多筆、公同共有高雄
    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六龜土地),有債務人陳報
    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在卷可證;
    其中六龜土地觀諸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依債務人應有部分潛在比例計算土地公告現
    值不足7萬元,本院認如選任管理人進行公同共有人之調查
    及分割訴訟、後續變賣程序等,所需相關稅費、裁判費、管
    理人報酬至少需10萬元以上,更遑論六龜土地變價後所得極
    可能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故本院認為六龜土
    地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並
    無債權人就此表示反對,有114年5月2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
    清立一字第3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又債務人名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除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00000000保險契約外,其他保險契約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
    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或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
    2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故不屬清算
    財團之財產。
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股票、現金及國泰人
    壽2筆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股票市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3,585元、現金(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拍賣不動產
    費用,因未變賣六龜土地故認該預納之款項屬清算財團財產
    )5,000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871,731元,業經本院作成
    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
    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
    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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