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09)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2號
聲請人即債  盧世倫  
務人                    樓                              

代  理  人  李淑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盧敬翔  
權人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
    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
    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3月9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債務人已繳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
    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
    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