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1號
聲請人即債  李佳蓉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96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詳
    見本院115年3月16日通知),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
    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