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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2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
聲請人即債  修鶴云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3月20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存款及股票變價款,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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