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李心潔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2輛、存款、台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
)362,642元,其餘於台新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契約分別為健康險(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或
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屬
於清算財團財產,另查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
之權利,且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紀錄,有
債務人陳報狀、機車估價單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證;其中民國106
年出廠機車車齡已8年以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
,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臺灣臺北地院
解繳至本院之執行案款362,642元(即台新人壽保單號碼:0
000000000保險契約解約金)、存款、113年出廠之機車,而
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1,462元、機車現值23,000元,業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
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
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