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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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執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債 陳俊宇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清償成數「約56.43%」,應更正
為「約55.46%」。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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