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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4-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吳家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合
    計新臺幣4,001,208元,佔債權比例40.85%)外,而其餘12
    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
    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足受
    償額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尚未塗銷
    ,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
    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
    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
    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
    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
    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國泰世華銀行 284,327     36    205 中國信託銀行 1,650,909    210   1,192 聯邦銀行 841,580    107    607 玉山銀行 90,619     12     65 台新銀行 122,210     16     88 遠東銀行 567,607     72    410 新光銀行 688,307     87    497 第一銀行 109,890     14     79 高雄銀行 156,185     20    113 元大銀行 793,157    101    572 渣打銀行 144,427     18    104 凱基銀行 1,259,609    160    909 安泰銀行 1,177,335    150    850 上海銀行 222,021     28    160 中租迪和公司 116,070     15     8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105,936     13     77 東元資融公司 30,282     4     22 合迪公司 1,095,181    139    790 和潤企業公司 338,760     43    245註 合    計 9,794,412   1,245   7,069 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15年7月。     第二階段:自115年8月至72期還款期滿。         假設自114年5月起開始還款,總清償金額為491,496元、清償成數5.02%,惟實際總清償金額,需視第一階段何時開始而定。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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