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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請人即債  吳綵庭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淑娟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
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裕數位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
    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
    權,係有擔保債權,迄本裁定前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
    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
    定(本條例第68條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之債權人之權利
    ),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68條、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
    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
    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
    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
    款。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60979  28.02%   147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2198  5.60%   295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223385  11.16%   588 裕融企業公司   347672  17.37%   915 和潤企業公司   653400  32.64%  暫保留 和裕數位公司   104120  5.21%   275 債權總額 2,001,754 每期金額   5270 清償成數  18.96%  還款總額  379,440 補充說明: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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