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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05)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請人即債  黃啓翔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淯勝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育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
    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
    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
    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全體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
    ,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
    條文意旨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
    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
    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惟其動產抵押權迄至本裁定當日(
    即114年12月5日)仍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
    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
    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債條例條例
    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
    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
    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7,669 54.6﹪ 4,488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36,631 30.66﹪  2,520註 淯勝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210,000 14.74﹪ 1,212 合     計 1,424,300 100﹪ 8,220 總清償金額:591,840元,清償成數41.55%。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三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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