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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1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陳霖崑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陳政吉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10月17日公告之債權表就相對人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4號之相對
    人陳霖崑未申報之債權,容有質疑,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1.查相對人未申報債權,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
    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
 2.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發函命相對人限期提出債權證明
    文件,相對人於同年11月7日提出其與債務人於110年10月5
    日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現金保管條」、匯款單、本院112
    年司促字第1295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14年司執字
    第41069號執行通知等正本(正本檢還以影本附卷),經核
    堪認相對人之債權屬實。
 3.綜上,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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