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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9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債  務  人  吳易蓮即易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
    行,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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