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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2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詠綸即吳婉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請
    求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
    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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