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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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1677號
債 權 人 嘉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祥
債 務 人 黃芝嫻即茂森室內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芝嫻即茂森室內裝潢工程行於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以及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
號1樓以及新莊區中正路393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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