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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115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債  務  人  陳錦銘(殁)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錦銘(殁)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故如於強制執行
    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固得續行強制執行程序;惟若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前已死亡者,則因債務人一造為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其
    補正,依上開說明,其對於該已死亡之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
    請,為不合法,自不應准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
    為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已於114年3月21日死亡,此有債
    務人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債務人於本件
    強制執行開始前即已死亡,洵堪認定,故本件係對於無當事
    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
    合法,且無從命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所提出之11
    4年度司執字第136084號債權憑證所列債務人陳秀珠即陳錦
    之有限責任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於114年9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債權人請求駁回聲請,併予
    說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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