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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83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曾婉婷  
債  務  人  楊菁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債
    權,惟查,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北
    市信義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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