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9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楊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428建號建物,另聲請執行債務
    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左
    營南站郵局之存款債權,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