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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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9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楊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428建號建物,另聲請執行債務
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左
營南站郵局之存款債權,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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