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40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鈞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琇婷
人
債 務 人 王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
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
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二點亦有明文。
二、經調查本件債務人王玫查無保險投保資料。而債務人詹琇婷
則查有人壽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本案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
務人詹琇婷戶籍址在台中市北屯區,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