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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40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鈞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琇婷  
人                    
債  務  人  王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
    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
    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二點亦有明文。
二、經調查本件債務人王玫查無保險投保資料。而債務人詹琇婷
    則查有人壽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本案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
    務人詹琇婷戶籍址在台中市北屯區,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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