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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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玟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
雄市○○區○○路000號1樓乙情,有聲請人民事強制執行狀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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