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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9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楊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以及
    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的商業
    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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