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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9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雅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查詢債務人領取電車補助之存入戶頭,惟查第三人址
    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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