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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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
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
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
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相對人鄭智仁之財產,惟未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以判斷其住居所何在,本院雖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
資料然顯示「資料不存在」,執行程序無從定期管轄法院而
難以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
4年12月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12月15
日送達,聲請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
,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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