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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繼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
    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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