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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1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標輝(歿)


債  務  人  紀李玉𥽋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李彩月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朝卿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勝雄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村藤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桂花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標明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三寶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李素玲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崇銘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國誥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淑娟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淑如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淑琪即李標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下列事項:㈠李標輝(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債權人應提出其繼承系
    統表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
    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若其繼承人中有
    死亡者,請補正同上述事項;㈡另債權人狀載游李素玲、李
    崇銘、李國誥為李標輝之繼承人,惟李輝雄於88年1月12日
    死亡,早於被繼承人李標輝,依法該三人並無代位繼承權,
    請債權人確認是否更正,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
    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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