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鈱予即顏若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對於第三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分公司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等為強制
執行,然相對人設籍高雄市鳥松區、上開第三人均設於高雄
市左營區等情,有聲請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