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4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台安防災
    科技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非本
    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臺北安和郵局開戶(勞保暨年金專戶)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