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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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0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沛誼即林貴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沛誼即林貴琴之商業保險投
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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