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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07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黃征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市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基隆市,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
    灣基隆市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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