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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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7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曲家妤即曲芷萱即曲香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曲家妤即曲芷萱即曲香玉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執行其薪資與存款債權,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曲家妤設籍於新竹縣新埔鎮,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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