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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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7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寶輝休閒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又
查債務人於壽豐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花蓮縣○○鄉○○村○○
路○段0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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