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08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羅金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因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為民法第6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
    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羅金鐘強制執行,惟債
    務人羅金鐘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查詢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
    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