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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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4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蔡溢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者,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次按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就債務人蔡溢璋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執
行,惟經調查,第三人址設高雄市燕巢區,非屬本院轄區,
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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