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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4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蔡溢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者,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次按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就債務人蔡溢璋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執
    行,惟經調查,第三人址設高雄市燕巢區,非屬本院轄區,
    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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