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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指定簿冊保存人(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李勇尚LEE  YONG  SANG

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黃政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下稱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聲請清算完結,
    業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准予
    備查在案。伊就任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之清算人,爰依
    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韓新遠洋船務代理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
    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
    1114年5月30日外國總公司決議認證書、簿冊保存人就任同
    意書、簿冊保存人最新變更登記表、文件保存清冊等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司字第20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
    4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韓新遠洋船務代理公
    司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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